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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qflp注冊政策梳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公司注冊)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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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qflp注冊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公司注冊)

        qflp基金注冊,qflp基金管理公司注冊

        貴州省關于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貴州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的批復》

        (國函〔2016〕142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貴州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西部〔2016〕1836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4〕36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貴陽綜合保稅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14〕129 號)等文件精神,扎實推進貴州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有關省區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經驗,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貴州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成立省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省政府有關領導擔任組長, 成員由省發展改革委(貴州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法制辦、省地稅局、省國稅局、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貴州銀監局、貴州證監局、貴陽市人民政府等單位組成。

        工作小組負責審核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申請,審議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中的重要政策和事項,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對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制定和落實試點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進行組織協調,推進試點工作有序開展。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履行對試點工作和試點企業的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貴州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經工作小組審核同意并依法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投資于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經工作小組審核同意并依法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或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為主要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試點企業,是指經工作小組審核同意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組織形式,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用合伙制、公司制等組織形式。

        第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在貴陽綜合保稅區先行先試。試點期間經工作小組審核同意設立的試點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應在貴陽綜合保稅區。

        第二章  設立申請

        第五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應不低于 1500 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合伙人應以自己名義出資,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個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應不低于 100 萬美元等值貨幣。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不低于 150 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于貨幣。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到位 20%以上,余額應自企業成立之日起二年內全部到位。

        第六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申請設立時,應當具有至少兩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管理人員:

        (一)有五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

        (二)有二年以上**管理職務任職經歷;

        (三)有從事與中國有關的股權投資經歷或在中國的金融類機構從業經驗;

        (四)在*近五年內沒有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本辦法所稱**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第七條 申請參與試點工作的境外投資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兩年未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

        (二)境外投資者或其關聯實體具有相關的投資經歷;

        (三)應主要由境外主權基金、養老基金、捐贈基金、慈善基金、投資基金的基金(FOF)、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及工作小組認可的其他境外機構投資者組成;

        (四)試點工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參與試點工作的中國投資者,應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試點運作

        第九條 申請試點的企業,應通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擬設立股權投資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向工作小組辦公室遞交試點申請,工作小組辦公室初審后報工作小組審核。

        第十條 經工作小組審核同意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商務部門審批備案(公司制辦理)、工商登記、基金備案等相關手續,依法依規開展業務。

        第十一條 經工作小組審核同意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名稱中可加注“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字樣。除試點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字樣。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從事如下業務:

        (一)在國家允許的外商投資范圍內,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三)經審批備案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從事如下業務:

        (一)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二)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

        (三)股權投資咨詢;

        (四)經審批備案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交易,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交易除外;

        (三)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投資非自用不動產;

        (五)向他人提供代款或擔保;

        (六)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七)其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禁止從事的事項。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當認真執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用于出資的貨幣須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跨境人民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第十七條 試點企業應當委托省內符合條件的銀行作為資金托管銀行。托管銀行應當按照協議負責監督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的投資運作,對資金托管賬戶及賬戶內資金使用按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試點企業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和清算撤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工作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試點企業應當每半年向工作小組辦公室報告半年經營活動重大事項, 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權投資和其他經營行為;

        (二)資本金到位情況和重要財務狀況;

        (三)公司章程(合同)或合伙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的變更;

        (四)董事、**管理人員的變更;

        (五)增加或減少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

        (六)分立與合并;

        (七)解散、清算或破產;

        (八)工作小組辦公室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托管銀行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結束后,向工作小組辦公室報送試點企業上一年度資金運作情況和股權投資情況的年度報告;

        (二)監督試點企業的資金運作,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托管協議的,不予執行并立即向工作小組辦公室報告;

        (三)按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試點企業外匯登記及結售匯業務,并通過系統及時報送相關數據;

        (四)工作小組規定的其他監督事項。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辦理下列事項,省工商局應事先征求工作小組辦公室意見:

        (一)變更經營范圍;

        (二)變更合伙人;

        (三)增加或減少認繳出資額,增加或減少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變更繳付期限;

        (四)變更合伙企業類型。

        第二十三條 試點企業辦理注銷時,省工商局應通報工作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工作小組及成員單位可以定期和不定期通過信函、電話、會議、實地調查及向托管銀行征詢等方式,了解試點企業經營情況和存在問題,并研究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經相關部門查實,工作小組責令其在30 個工作日內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經工作小組審核同意取消其試點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貴州省投資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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