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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煙臺qflp注冊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公司注冊)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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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煙臺qflp注冊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公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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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煙臺片區發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工作指引(試行)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促進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煙臺片區(以下簡稱“煙臺片區” 或“本區”)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和運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 6 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6 號)、《國務院關于山東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8〕1 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 105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

        〔2015〕13 號)及外商投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經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推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認定,在本區依法由外國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或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工作指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經工作小組認定,在本區依法由外國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外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于境內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的企業。

        本工作指引所稱的申請企業,是指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組織形式。

        第三條 成立煙臺片區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推進工作小組,在自貿區煙臺片區管理委員會領導機制下,成員單位包括經發科創局、招商局、財政金融局、行政審批局、稅務局等。工作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煙臺片區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相關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推進或提請上級部門推進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相關工作。

        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政金融局,具體負責以下工作事項:

        (一)負責受理申請企業的申請并組織認定;

        (二)負責相關托管銀行資金托管信息的收集;

        (三)負責組織認定企業的備案管理;

        (四)負責組織制定與申請企業相關的扶持政策及其落實;

        (五)負責銜接人民銀行煙臺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煙臺市中心支局)推進外匯管理相關事項;

        (六)承擔工作小組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能直接投資于項目。

        第五條 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二章規定的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均須注冊在煙臺片區范圍內。

        第七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注冊資本)應不低于 500 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合伙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合伙人應當以自己名義出資。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出資中,資金原則上應主要來源于境外或港澳臺地區。

        第八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由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形式發起設立, 其股東或合伙人應當符合本條以下規定的條件。

        境外股東或合伙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凈資產)規模不低于 300 萬美

        元等值貨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 600 萬美元等值貨幣;

        (二)持有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三)名下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等金融資產總額不低于 300

        萬美元等值貨幣的個人投資者;

        (四)不滿足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條件,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擬管理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全部為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投資者的, 工作小組可豁免前述條件,具體要求由工作小組決定。

        境內股東或合伙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商業銀行、證券、保險、信托、金融租賃、公募基金管理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持牌金融機構或由其控股 50%以上的一級子公司;

        (二)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凈資產)規模不低于 1 億元人

        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 5 億元人民幣;或近三年連續贏利,凈利潤累計總額

        不低于 5000 萬元人民幣。

        除上述條件外,境內股東或合伙人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兩年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不存在受到相關行政、司法機關調查而尚未結案的情形。

        第九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具有至少兩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管理人員:

        (一)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

        (二)有二年以上(含兩年)**管理職務任職經歷;

        (三)有在境內從事股權投資經歷或在境內金融機構從業經驗;

        (四)在*近五年內沒有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本工作指引所稱**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伙型企業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人員。合伙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法人機構的,則該機構的**管理人員一并視為**管理人員。

        第十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境內外投資人作為股東或有限合伙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的境內外機構或境外個人;

        (二)機構投資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三年內未受到所在國家、地區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

        (三)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 號)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 105 號) 等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求;

        (四)境外個人投資者需簽署股權投資企業(基金)風險揭示書。

        第十一條 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境內企業;

        (二)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 6 個月以上的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上一完整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凈資產)規模不低于 1 億元人民幣或

        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 5 億元人民幣;

        (四)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三年內未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不存在受到相關行政、司法機關調查而尚未結案的情形。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本工作指引第十一條規定的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作為其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其發起募集的基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運作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在名稱中須加注“股權投資管理”、“股權投資”或“創業投資”字樣。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從事如下業務:

        (一)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二)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

        (三)股權投資咨詢;

        (四)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從事如下業務:

        (一)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范圍內的投資須經審批);

        (二)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三)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當以《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為導向,直接投資于實業;鼓勵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于煙臺片區重點扶持的產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事項。

        第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用于出資的貨幣須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境外人民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中國投資者必須以人民幣出資。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委托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煙臺片區范圍內的分行級(含)以上的具備資金托管能力和資歷的商業銀行機構作為主辦資金托管銀行。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境內人民幣基金需委托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并在煙臺片區范圍內的分行級(含)以上的具備資金托管能力和資歷的商業銀行機構作為項目資金托管銀行。

        第十九條 主辦資金托管銀行、項目資金托管銀行均需對托管賬戶內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申請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合規使用托管賬戶內資金,在項目清算時進行反欺詐、反洗錢相關核查,并督促企業繳納相關稅費。其中,主辦資金托管銀行需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所有項目的收入或利潤進行監督核查,項目資金托管銀行應當對具體項目進行監督核查。

        第四章  申請流程

        第二十條 工作小組辦公室受理申請,定期組織各成員單位集中認定。第二十一條 申請企業需向工作小組辦公室遞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申請表;

        (二)商業計劃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人選名單、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基金從業的有關證明材料(如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需遞交股東或合伙人人選名單);

        (五)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應當依法提供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注冊登記或身份證明文件,投資者資信證明文件;

        (六)持有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業務牌照情況(如有);

        (七)自有資產及管理資產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

        (八)個人投資者需提供個人資產和收入情況證明;

        (九)未受到行政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處罰或調查而尚未結案的證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高管還需提供個人信用記錄;

        (十)煙臺片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出具的擬設企業商事主體名稱證明書;

        (十一)托管銀行的有關資料及與托管銀行簽署的相關文件;

        (十二)申請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十三)工作小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工作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受理或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申請人被要求補正材料的,應在 30 日內提交需補正的申請材料。

        工作小組辦公室受理申請材料后,交工作小組合議,并在 30 日內決定是否對申請人進行認定或要求申請人答復反饋問題。工作小組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以書面形式答復一次反饋問題,申請人應在工作小組下發反饋問題后 30 日內提交書

        面答復及申請材料;工作小組辦公室收到反饋書面答復后 30 日內決定是否對申請人進行認定。

        第二十三條 獲得工作小組認定的申請企業,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注冊完成后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在獲得工作小組認定后的 12 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并成立首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 金應在 6 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未及時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的,工作小組取消其資格并對外公示。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驗資機構應配合工作小組辦公室對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托、合伙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申請企業,采取“穿透”原則建立審查機制,確保自然人和法人機構為合格投資者。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辦理下列登記事項變更時,需向工作小組辦公室申請,工作小組辦公室征求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后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企業依法到行政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企業名稱;

        (二)經營范圍;

        (三)變更股東或合伙人;

        (四)增加或減少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

        (五)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六)變更**管理人員;

        (七)企業分立或合并;

        (八)解散、清算或破產。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辦理變更事項時,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后,向工作小組辦公室遞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股東會、董事會或合伙人會議作出的變更決議;

        (三)若變更企業名稱,還需遞交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商事主體名稱證明書;若變更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還需遞交擬任人員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若變更股東或合伙人,還需遞交本工作指引第二十一條中第(五)(六)(七)(八)

        (九)項材料;若變更擬投資項目,還需遞交新投資項目的情況介紹;

        (四)工作小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工作小組辦公室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實行備案管理, 企業應當每季度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向工作小組辦公室報告運營情況、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項目情況以及工作小組辦公室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托管銀行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每個季度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向工作小組辦公室及工作小組有關單位報送企業上一季度托管資金運作情況、投資項目情況等信息;

        (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 40 個工作日內,向工作小組辦公室報送企業各方核對一致的上一年度境內股權投資情況的年度報告;

        (三)監督企業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托管協議的,不予執行并立即向工作小組辦公室報告;

        (四)工作小組規定的其他監督事項。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利潤分配或清算撤資。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進行利潤、股息、紅利匯出,需向托管銀行提交投資者相關完稅證明或稅務備案表,經審核通過后方可匯出境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區投資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參照本工作指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政策由工作小組辦公室(財政金融局)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工作指引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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