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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上市:ODI與37號文對紅籌架構的影響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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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么要搭建紅籌架構?

        從當前市場來看,蕞直接的原因是:紅籌結構實現了資本運作承載主體的變更,由于資本運作主體為境外主體,紅籌結構具備了以下優勢:

         1. 內地證券市場IPO實施的是核準制,在中國內地上市的企業,擁有比較高的的條件和門檻限制,企業通過紅籌架構搭建,使得中國權益企業實現境外間接上市,適用境外證券市場的監管要求,享受門檻較低較簡捷的上市程序,為企業融資開拓便捷通道。

        2. 股本和資本運作方便,具有極強的靈活性和自主性,可滿足股東和私募投資人在內的各方要求,境外公司治理方式帶來更靈活的員工激勵、類別股等制度空間,也可享受一定的稅務豁免。

        3. 對部分行業外資準入的禁止/限制性規定,企業可利用VIE協議架構來進行回避。

        4. 相較于客戶主要在境外的企業而言,國外資本市場較為成熟,選擇境外上市對提高企業國際聲譽擁有幫助。 

         

        關于ODI與37號文對紅籌架構的影響

        (一)37號文

        2005年11月1日-2014年7月3日,該階段《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下稱“75號文”)為紅籌業務中的蕞關鍵的操作法規,為外匯登記的主要依據文件。

         2014年7月14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廢止了75號文,發布的《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下稱“37號文”),成為紅籌業務的關鍵操作法規依據,紅籌全面進入37號文時代。

         

        37號文與75號文的主要變化為:

        1. 擴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界定范疇

        2. 擴大了“返程投資方式”的界定范圍

        3. 減少了登記主體的范圍

        4. 明確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激勵的外匯登記程序

        5. 理順了境內企業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間的關系6. 允許進行外匯補登記

         (二)ODI通道改變傳統紅籌結構

        自2009年商務部發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并逐步放開企業境外投資(ODI)以來,眾多中國企業通過ODI通道實現對外投資。

        紅籌結構中也出現越來越多通過ODI方式落地境外的中資股東,ODI架構的搭建不僅便于境外融資和資本運作,還方便未來的投資退出,而更多的是基于稅務方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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