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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合規方法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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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專業服務于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減持、股份質押違約協議轉讓、股份融資等業務。控股公司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及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為股東提供股份減持專業化服務,讓減持變得更容易。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上市企業股東減持

        需明確事項

        01明確減持主體

        股東身份不一樣,對股東減持股份的披露要求和限制就不一樣,故首先要明確減持的股東是大股東、特定股東,還是董監高、創投股東。

        02明確取得股份的來源

        明確取得的股份是通過集中競價增持來的,還是通過首次公開發行前或者非公開發行取得的,亦或是通過協議轉讓受讓而來的。

        03回顧有無相關的減持承諾

        減持前,股東要注意翻閱招股說明書、非公開發行報告說明書等文件,查看當時是否有關于減持數量、減持時間等的相關承諾。如有,必須按當時承諾嚴格遵守。

        04確定減持方式和減持數量

        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減持,還是協議轉讓或是司法強制執行等其他方式;明確減持數量,以確定股東是否需要發布減持計劃或者披露減持公告。

        減持主體

        本文主要從減持主體角度分別說明股東合規減持需注意的事項。

        大股東減持

        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股份。

        集中競價

        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

        減持的股份屬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后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

        大宗交易

        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受讓方6個月內不得轉讓。

        協議轉讓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5%;

        因協議轉讓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減持后6個月內,出讓方、受讓方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注:股份來源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取得的,不受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新規》”)的約束。

        02董監高減持


        在任

        每年減持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

        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除外

        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性轉讓

        離任

        離職后半年內不得減持股份

        屆滿前離任

        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六個月內繼續遵守上述要求

        03特定股東減持

        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的股東(以下簡稱特定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股份。

        集中競價

        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

        大宗交易

        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協議轉讓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5%;

        通過協議轉讓減持特定股份,減持后6個月內,出讓方、受讓方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在此需注意:通過非公開發行取得股份的股東,以2020年2月14日為時間節點,在此之前的須遵守《減持新規》,在此之后的不受《減持新規》的約束。

        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2020年2月14日以前(受限)

        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且在限售期屆滿后12個月內,不得超過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按“孰低”者計算)

        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數不得超過2%;且受讓方6個月內不得轉讓。

        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2020年2月14日以后(不受限)

        減持不受《減持新規》限制。

        04創投股東減持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持有的其投資的早期企業、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后的股份。

        (注:投資期限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額累計達到300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50%之日開始計算。)

        1、創業投資基金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

        投資期限

        減持比例限制

        不滿36個月的

        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滿36個月但不滿48個月的

        任意連續60個自然日/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滿48個月但不滿60個月的

        任意連續30個自然日/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已滿60個月的

        減持股份總數不受限制

        2、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大宗交易交易方式減持(受讓方在受讓后不受“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受讓股份”的限制):

        投資期限

        減持比例限制

        不滿36個月的

        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

        滿36個月但不滿48個月的

        任意連續60個自然日/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

        滿48個月但不滿60個月的

        任意連續30個自然日/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

        已滿60個月的

        減持股份總數不受限制


        《減持新規》的披露要求

        時間節點

        披露事項

        事前披露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減持計劃,在證券交易所備案并予以公告。

        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

        事中披露公告

        ①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②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③ 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同步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并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事后披露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的2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上述主體在預先披露的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股份減持或者股份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2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注:①股東所持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并予公告(在此期間,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②持股5%以上的股東,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進行報告和公告(在此期間,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③持股5%以上的股東,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1%,應當在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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