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上市公司股東股票減持方法梳理
|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8938959778 聯系手機 18938959778 聯系人 朱經理 立即詢價 |
01明確減持主體
股東身份不一樣,對股東減持股份的披露要求和限制就不一樣,故首先要明確減持的股東是大股東、特定股東,還是董監高、創投股東。
02明確取得股份的來源
明確取得的股份是通過集中競價增持來的,還是通過首次公開發行前或者非公開發行取得的,亦或是通過協議轉讓受讓而來的。
03回顧有無相關的減持承諾
減持前,股東要注意翻閱招股說明書、非公開發行報告說明書等文件,查看當時是否有關于減持數量、減持時間等的相關承諾。如有,必須按當時承諾嚴格遵守。
04確定減持方式和減持數量
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減持,還是協議轉讓或是司法強制執行等其他方式;明確減持數量,以確定股東是否需要發布減持計劃或者披露減持公告。
減持主體
本文主要從減持主體角度分別說明股東合規減持需注意的事項。
大股東減持
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股份。
集中競價 | 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 減持的股份屬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后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 |
大宗交易 | 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受讓方6個月內不得轉讓。 |
協議轉讓 |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5%; 因協議轉讓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減持后6個月內,出讓方、受讓方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注:股份來源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取得的,不受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新規》”)的約束。
02董監高減持
在任 | 每年減持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 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除外 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性轉讓 |
離任 | 離職后半年內不得減持股份 |
屆滿前離任 | 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六個月內繼續遵守上述要求 |
03特定股東減持
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的股東(以下簡稱特定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股份。
集中競價 | 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 |
大宗交易 | 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
協議轉讓 |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5%; 通過協議轉讓減持特定股份,減持后6個月內,出讓方、受讓方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
在此需注意:通過非公開發行取得股份的股東,以2020年2月14日為時間節點,在此之前的須遵守《減持新規》,在此之后的不受《減持新規》的約束。
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2020年2月14日以前(受限) | 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且在限售期屆滿后12個月內,不得超過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按“孰低”者計算) 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數不得超過2%;且受讓方6個月內不得轉讓。 |
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2020年2月14日以后(不受限) | 減持不受《減持新規》限制。 |
04創投股東減持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持有的其投資的早期企業、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后的股份。
(注:投資期限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額累計達到300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50%之日開始計算。)
1、創業投資基金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
投資期限 | 減持比例限制 |
不滿36個月的 | 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
滿36個月但不滿48個月的 | 任意連續60個自然日/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
滿48個月但不滿60個月的 | 任意連續30個自然日/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
已滿60個月的 | 減持股份總數不受限制 |
2、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大宗交易交易方式減持(受讓方在受讓后不受“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受讓股份”的限制):
投資期限 | 減持比例限制 |
不滿36個月的 | 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 |
滿36個月但不滿48個月的 | 任意連續60個自然日/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 |
滿48個月但不滿60個月的 | 任意連續30個自然日/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 |
已滿60個月的 | 減持股份總數不受限制 |
《減持新規》的披露要求
時間節點 | 披露事項 |
事前披露公告 |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減持計劃,在證券交易所備案并予以公告。 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 |
事中披露公告 | ①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②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③ 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同步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并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
事后披露公告 |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的2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上述主體在預先披露的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股份減持或者股份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2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
注:①股東所持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并予公告(在此期間,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②持股5%以上的股東,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進行報告和公告(在此期間,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③持股5%以上的股東,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1%,應當在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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