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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新規解讀:私募管理人注冊實控人要求分析

        更新時間
        2024-12-0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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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新規解讀:私募管理人注冊實控人要求分析

        實際控制人認定方式

        實際控制人是指能夠實際支配企業運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中關于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共分為五種情況:

        1)持股50%以上的;

        2)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3)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且表決權持股超過50%的;

        4)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5)在無法滿足前述認定標準時,可以在系統中填報“第一大股東”,由其第一大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目前的登記實務,基金業協會認為認定實際控制人應追溯到Zui后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可以為共同實際控制。

        實際控制人認定特殊規定:

        1、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2、如果某機構被協會認定為不予登記,該機構的高管人員在一年內不得再作為其他申請機構的實際控制人進行申報。

        誠信要求

        新版登記清單加強了對實際控制人誠信情況的審查,而且變成了必填項。

        實際控制人存在下述情形,或存在嚴重附面輿情、經營不善等重大風險問題,協會可以采用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加強問詢等方式進一步了解情況:

        1、是否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2、Zui近三年是否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Zui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4、Zui近三年是否被基金業協會或其他自律組織采取自律措施;

        5、Zui近三年是否曾在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被基金業協會注銷登記或不予登記機構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或者作為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

        6、Zui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機構任職;

        7、Zui近三年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8、Zui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訴訟、仲裁;

        9、Zui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及誠信情況。

        對于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Zui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的,協會將結合相關情況實質性及影響程度,審慎辦理登記業務。

        同質化要求

        協會在此次更新的登記清單中提到,同一機構、個人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說明設置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業務方向區別、避免同業競爭制度安排等,應當提交集團關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安排,協會可以采用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加強問詢等方式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中關于同質化也有相關要求:

        1、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應當說明設置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與合理性、業務方向區別、如何避免同業化競爭等問題。

        2、該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記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書面承諾,在新申請機構展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時,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處分后果。

        3、同一實際控制人項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申請機構的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后,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實際控制不少于三年。

        在實操中我們也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比如某私募的實控人為自然人,名下已經有一家證券類私募管理人,想要再申請一家股權/創投類私募管理人,分別進行二級市場和一級市場投資,這種情況我們認為是可行的,合理性較容易說明,但兩家管理人要注意做好風險隔離,人員團隊、辦公場地等不能共用,日常業務注意做好關聯交易審核,避免利益沖突及利益輸送。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同一實控人名下想要設立兩家同類型的私募管理人,這種一般常見于集團化運營的私募,特別是大型央國企下的投資集團,出于對旗下不同產業鏈的投資布局考慮,會有設立多家同類型私募管理人的需求,協會在審核時也會酌情考慮,按照扶優限劣的原則審核,不會一刀切。但如果實控人是自然人,名下想要設立多家同類型的私募管理人,就要慎重考慮了。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協會在更新后的登記材料清單中刪除了“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規連帶責任承諾函”,即關聯方中有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為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提交承諾函,承諾若申請機構展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處分后果。

        從業及任職要求

        一、沖突業務

        實際控制人不得曾經從事或目前實際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協會將穿透核查實際控制人相關情況。

        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Zui近5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

        二、從業經驗

        實控人如果是自然人,應具備一定的行業經驗,具體來說:

        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具備3年以上金融行業或投資管理等方面工作經歷

        2、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具備3年以上金融行業、投資管理或擬投領域相關產業、科研等方面工作經歷

        如果實控人不具備上述行業經驗的話,應該提交材料說明如何履行職責。

        三、任職要求

        實控人如果是自然人,需要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職,且擔任高管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決策,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力,從而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穩定。

        出資要求

        實際控制人作為私募管理人的出資人,也要滿足相關的出資要求。

        首先,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股權結構清晰,不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其次,出資能力證明材料應說明相應資產、資金合法來源。其中:

        1、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包括:固定資產(應提供非首套房屋產權證明或其他固定資產價值評估材料)、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產品(應提供近半年銀行流水單據或金融資產證明)等其他資產證明。

        2、非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如為經營性收入,應結合成立時間、實際業務情況、營收情況等論述收入來源合理與合法性,并提供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

        這里要特別提醒大家一點,新的登記材料清單中出資能力方面刪除了“配偶收入、家族資產”等表述,未來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就不能使用配偶、父母的資產證明材料,需要是出資人個人的財產。實務中,如果是配偶雙方共同擁有的房產,我們認為還可以使用,但如果是配偶的收入、父母贈予的財產等就不能作為投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材料了。

        另外,出資能力證明還應根據實繳和未實繳進行區分,實繳部分需要提供該資金的來源證明材料,未實繳部分需要提供現有的資產或者未來可變現的資產證明材料。

        登記材料要求

        實控人為自然人:

      3. 應提交身份證、臺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完整填寫實際控制人高中以上學習經歷,并提供Zui高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4. 實控人為非自然人:

      5. 若實際控制人實現了三證合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均需要上傳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6. 對于適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的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應提交境外實際控制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批準或者許可證書及翻譯件。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中論述,并對其真實性發表結論性意見。

      7. 實際控制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圖:

      8. 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更新控制關系圖及相應簽章。

      9. 控制關系圖應完整展示申請機構全部直接出資人及出資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資人向上逐層穿透情況直至Zui終出資人(自然人、上市公司、政附部門、事業單位等)。除依據第一大股東上穿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實際控制人認定理由應在圖下做簡要說明;如有一致行動協議或其他協議安排,應將相關文件附于控制關系圖后一并上傳。

      10. 控制關系圖應由實際控制人簽字或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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