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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企業稅務遷移清稅流程

        更新時間
        2024-12-0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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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公司稅務清稅遷移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0號規定,一、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二、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因此,企業遷移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 

        哪些企業不得辦理遷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干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61號)規定,納稅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在未辦結有關事項前,不得辦理跨省(市)遷移手續:

        1.有未申報記錄的;

        2.有各類欠繳或多繳稅款、罰款或滯納金的;

        3.有未結清的出口退(免)稅款的;

        4.有未結稽查案件的;

        5.有未結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案件的;

        6.有未處理完的在批文書的;

        7.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納稅人在申請跨區域遷移前,務必保證企業自身在稅務機關無未辦結的稽查案件、風控事項及其他核查工作,確保遷移申請可以及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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