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稅務清稅遷移怎么辦理?
| 更新時間 2024-12-03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8938959778 聯系手機 18938959778 聯系人 朱經理 立即詢價 |
公司稅務清稅遷移怎么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跨省(市)遷移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01跨區遷移
深圳為例
南山企業遷移到寶安,只需要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注冊地址變更,變更完成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自動將信息傳入稅務局征管系統,就完成了整個跨區轉移,納稅人無需到稅務局辦理辦理跨區轉移。
其他城市政策
北京市推出《北京市納稅人跨區遷移管理辦法》明確:年度繳納稅款1000萬元以上、市級重點稅源企業及納入白名單管理的納稅人跨區遷移事權在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年度繳納稅款不滿1000萬元的納稅人跨區遷移事權在各區稅務局。并且對于符合條件的市內跨區遷移申請,要求受理機關于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納稅人可通過網上申請或上門申請的方式辦理跨區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在全國首創以“變更登記”代替“注銷登記”方式,優化辦稅流程,實現企業跨區遷移快速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制定《納稅人跨區遷移辦理規范(試行)》,簡化了登記流程。納稅人只需持《變更稅務登記表》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即可即時辦結納稅申報、空白發票繳銷、稅控系統信息修改等全部涉稅事項。企業原來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納稅人資格、網上勾選認證資質等信息,也將自動保留并同時遷移至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無須重新辦理。
02跨省(市)遷移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全國適用的跨省(市)遷移辦法,各地大多按照全國稅收征管規范要求執行,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干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61號)。稅總發〔2015〕161號主要內容如下:
1、完成增值稅和所得稅申報后,再辦理有關跨省(市)遷移手續,納稅人應自原主管稅務機關注銷其稅務登記或開具《清稅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人跨省(市)遷移后,除區域優惠政策外,其原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延續執行。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延續登記。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有未抵扣進項稅額的,遷出地稅務機關應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核實企業的發票繳銷、補錄情況。
4、檔案資料移交: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遷出地稅務機關應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移交納稅人的納稅檔案,并填制《移交納稅登記戶資料清單》。納稅人憑以下資料辦理遷移手續: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尚有未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遷入地稅務機關據此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初始化處理;2.提供加蓋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公章的、遷出前清稅處理完畢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5、遷出地稅務機關業務流程:1.跨省(市)遷移納稅人向遷出地稅務機關填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照一碼戶填制《清稅申報表》),并結清其已申報稅款及滯納金、罰款和各類查補稅款。2.遷出地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納稅人的結稅清票、收繳證件等相關工作。3.遷出地稅務機關辦理完上述有關事項后,在征管系統中進行遷出處理,填制《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由遷出地稅務機關留存,一份送遷入地稅務機關確認,一份交納稅人到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校驗),并通知納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遷入手續。4.遷出地稅務機關填制《移交納稅登記戶資料清單》和《稅源戶移交簽收單》,并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移交納稅人檔案及其他納稅資料。
6、遷入地稅務機關業務流程:1.納稅人持《納稅人遷移通知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和其他有關資料等,到遷入地稅務機關稅務登記部門辦理遷入手續。2.遷入地稅務機關將“稅務檔案”和《移交納稅登記戶資料清單》與《納稅人遷移通知書》等資料核對無誤后,在征管系統中進行稅務登記操作。3.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完畢遷入手續后,填寫《稅源戶移交簽收單》回執回復遷出地稅務機關,并告知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宜。
03企業遷移要不要做稅務注銷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0號規定,一、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二、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因此,企業遷移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
04哪些企業不得辦理遷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干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61號)規定,納稅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在未辦結有關事項前,不得辦理跨省(市)遷移手續:
1.有未申報記錄的;
2.有各類欠繳或多繳稅款、罰款或滯納金的;
3.有未結清的出口退(免)稅款的;
4.有未結稽查案件的;
5.有未結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案件的;
6.有未處理完的在批文書的;
7.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納稅人在申請跨區域遷移前,務必保證企業自身在稅務機關無未辦結的稽查案件、風控事項及其他核查工作,確保遷移申請可以及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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