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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辦理指引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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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辦理指引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辦理

        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產/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由于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國家管控非常嚴格,現在很難辦理,本文則主要針對一般貿易化工類企業涉及較多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資質。

        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在哪個部門審批?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審批和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

        縣/區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

        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申請條件

        1、申請經營第一類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2)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3)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4)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的生產企業,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2、申請經營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備案,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經營、存儲、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場所,并且有符合規定的設備。

        (2)屬于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或藥品經營企業。

        (3)企業法定代表、管理人員以及銷售充分了解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并且具有無毒品犯罪記錄。

        (4)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要建立銷售臺賬,對銷售的品種、日期、購買方、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且企業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5)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提交資料

        (1)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和包括銷售機構、銷售代理商、用戶等內容的銷售網絡文件;

        (4)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及無毒品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5)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6)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7)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可免于提交上述第 5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2、經營第二類、第三類化學品的單位進行備案時應提交資料

        (1)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產量、銷售量等情況的備案申請書;

        (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3)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4)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5)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可免于提交上述第 4項所要求的資料。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要清楚列明確切可行的企業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方面的制度。紙質文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2、產品包裝說明、產品使用說明書須由供應商提供。
        3、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鎮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4、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鎮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5、二類、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有效期為3年。企業的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后仍需繼續生產、經營地,應當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備案申請。
        6、提交資料復制件的企業應分別蓋章確認,并提供原件核對;企業申請辦理備案的,在領取新證明的同時,應將原備案證明原件交還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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