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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產品備案不收管理費與業績報酬能否通過備案?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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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產品備案不收管理費與業績報酬能否通過備案?

        答案是可以的,只要有正常理由,向協會說明即可。

        說明內容參考:

        (1)基于目前證券市場低迷、投資者積極性不高、募資困難等原因,為了吸引投資者認購本產品,展示公司專業的投資能力,擴大公司的影響能力,我司希望通過提升業績,發揮自身管理優勢,來吸引到中長期的穩定投資者。所以我司決定發行“XX基金”不收取業績報酬/管理費。

        (2)本產品是FOF 基金,為了避免雙重收費,FOF基金層面不收費,只是子基金收取一道費用,管理人利潤非常少,這也是自我犧牲的地方,把產品給投資者使他們得到便利,對我們來說也有品牌效應。

        (3)如果給客戶賺不到錢,管理人則不收取管理費與及業績報酬,免收管理費彰顯了私募管理人負責的態度,在市場行情不好,投資者虧損,持有信心受創的情況下,私募管理人通過免收管理費來讓利投資者,體現了私募管理人希望跟投資者共渡難關的決心,同時也會增強投資者堅定持有的信心。

        Q:同一支基金產品能否對不同份額類別的投資者適用不同的業績報酬提取比例?

        A:答:不可以。

        按照目前的行業慣例,私募管理人的收費模式以“2-20”為主,也就是私募管理人收取基金規模2%左右的管理費和投資收益部分的20%作為業績報酬。私募證券類基金業績報酬提取比例按照中基協的要求是“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關于業績報酬的收取標準,協會有著明確規定,經與協會電話確認以及根據2019年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三十二條[1]之規定,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采取一種業績報酬提取方法,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

        而根據協會2020年6月5日發布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指引(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的規定:“對單只基金不同份額類別的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采用不同的計提比例”可以看出未來協會將會允許業績報酬區別化,但該規定還在征求意見中,尚未正式生效實施。就現階段來看,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還不能約定區別對待。

        業績報酬提取應當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征相匹配,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采取一種業績報酬提取方法,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業績報酬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Q3:證券類管理人提取的業績報酬要不要繳納增值稅?

        A:現行稅法對于業績報酬是否應當繳納增值稅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根據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管理合同詳細判斷其商業實質。

        如果根據合同,管理人提取的業績報酬實質定性為服務費或管理費收入,則需繳納增值稅;如果業務實質可以定性為管理人的投資行為獲得的回報,則無需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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