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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管理人設立分支機構要向協會登記備案嗎?

        更新時間
        2024-12-04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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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私募管理人設立分支機構需要向協會登記備案嗎?需要看情況

        如果是私募管理人名下成立的分公司:

        ● 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不需要到中基協重新進行登記備案;

        ● 募集資金時,要以私募管理人(不是分公司)的名義對外統一募集,分公司不能單獨對外募集。

        ● 審計報告與總公司一起出。

        ● 法人可以兼職,其他高管和員工不能兼職。

        如果是私募管理人名下的子公司:

        ● 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如果要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需要到中基協進行登記備案(但是目前來說,如果同一實控人要再設立第二家同類型的公司,需要說明設立的合理性等內容);

        ● 拿到管理人登記資格之后,募集資金時,可以單獨對外進行募集。

        ● 審計報告單獨出(也有合并報表的情況)。

        ● 員工不能兼職。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基本要求解讀

        登記要點主要包括:

        (一)公司名稱要突出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二)經營范圍要明確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

        (三)出資人及實控人要清晰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存在股權代持、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對于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其中,對于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近5 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近3 年不存在重大失信記錄,若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且不具備3 年以上金融行業或投資管理等方面工作經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提供材料說明實際控制人如何履行職責。

        (四)資本金要充足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實繳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對于實繳資本不足200萬元、實繳比例未達注冊資本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

        (五)高管人員要專業

              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期貨、金融、法律、會計等相關工作經歷,對于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還應具備3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管理等相關工作經歷。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高管均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合規/風控負責人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高管人員*近5 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近3 年不得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近3 年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二、何為專業化管理原則?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等機構類型,以及與機構類型關聯對應的業務類型中,僅選擇一類機構類型及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備案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若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確有經營多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實際、長期展業需要,可設立在人員團隊、業務系統、內控制度等方面滿足專業化管理要求的獨立經營主體,分別申請登記成為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是否可以異地經營?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需做好相關事實性盡職調查,說明管理人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四、登記完成后應注意什么?

              (一)持續展業要求。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 個月內仍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疫情期間,首發產品期限擴展至12 個月),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存在超過12 個月持續無在管私募基金情形的,基金業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二)持續內控要求。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記完成后的10 個工作日內應當主動與注冊地所屬地方證監局取得聯系;應當保證其組織架構、管理團隊的穩定性,在備案完成**只基金產品前,不進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重大事項變更;不隨意更換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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