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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小貸公司注冊條件梳理(新規要求)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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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小貸公司注冊條件梳理(2022年新規)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小貸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申請設立小貸公司,應當經市金融監管局批準,名稱中應當標明“小貸”字樣。

        未經市金融監管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小貸業務,不得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小貸”等顯示小貸業務活動特征的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小貸公司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放貸業務。

        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貸公司,經市金融監管局批準,可以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代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第九條 在本市設立小貸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符合條件的股東。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單一Zui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過全部股份80%;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業務開展要求的營業場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法人作為小貸公司股東,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并存續;

        (二)財務狀況良好,Zui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四)信譽良好,Zui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第十一條 自然人作為小貸公司股東,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納稅記錄與收入或財產情況相匹配;

        (四)信譽良好,Zui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 擬任董事、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小貸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 在本市申請設立小貸公司以及《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所列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向市金融監管局提交申請材料,所提交申請材料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

        申請材料由市金融監管局審核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其中,批準設立決定作出前應進行現場核實。決定批準的,出具行政許可審批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小貸公司下列事項,應當向市金融監管局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三)變更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

        (四)市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備案事項。

        第十五條 小貸公司變更后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六條 小貸公司不再從事小貸業務,應當按照要求向市金融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企業名稱中不再使用“小貸”字樣、相應變更經營范圍,并提交資產狀況證明、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相關材料。

        小貸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債務及相關責任承接等作出明確安排。清算結束后,應當按照要求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和市金融監管局提交清算報告等相關資料。

        小貸公司解散、不再從事相關金融活動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市金融監管局應當注銷其行政許可審批文件,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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