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湘湖私募基金公司注冊條件與稅收政策盤點
|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價格 1000元 / 個 辦理機構 騰博國際 辦理業務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 辦理場地 深圳,海口,廈門,珠海 聯系電話 18938959778 聯系手機 18938959778 聯系人 朱經理 立即詢價 |
杭州湘湖私募基金公司注冊條件與稅收政策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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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私募金融服務業發展環境,加快推進各類私募金融機構集聚發展,促進我市金融業態創新發展,把杭州打造成為國內的財富管理中心,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杭州財富管理中心2014—2018年實施綱要的復函》(浙政辦函〔2014〕25號)和《中共杭州市委關于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的決定》(市委〔2014〕1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務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適用范圍和發展目標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信托契約制等形式設立,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開展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證券投資以及各類風險管理、資產管理、財富管理等業務,且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私募金融機構):
1.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設立并辦理工商注冊和納稅登記。按有關規定無需辦理工商注冊的除外。
2.已獲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授權管理部門認可核發的各類私募金融業務(格),或已在市級以上發改委、金融辦等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創業投資基金的規模(按實際到位資金計算,下同)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的規模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私募證券基金的規模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其他私募基金的規模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
(二)發展目標。
以私募金融機構為核心和龍頭,場外交易市場、財富管理中介為兩翼,著力打造獨具特色和優勢的杭州財富管理產業“金三角”業態,構建高效的資本轉化機制和財富管理體系,進一步促進民間金融活動的規范化、陽光化運作,推動我市私募金融服務業健康發展,力爭把杭州打造成為國內的財富管理中心。
1.推進私募金融機構集聚。加大對境內外知名私募金融機構的招引力度,鼓勵其在杭設立各類私募基金及專業管理機構,支持傳統金融機構在杭依法依規設立私募金融法人管理機構或業務管理總部,高起點規劃建設私募金融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促進民間資金的有序合理流動,力爭在我市形成較為突出的私募金融機構集聚和競爭優勢,打造國內私募金融服務業發展示范區。
2.促進私募金融業務創新。積極推進私募金融機構在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授權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爭取獲得私募金融業務資質(格),鼓勵私募金融機構開展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產業并購投資等直接股權投資,支持私募證券、對沖基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業務發展,推進傳統金融機構、合規交易場所理財產品創新,不斷提升創新能力和國際化水平,力爭形成較為完善的私募金融業務體系和產品體系,私募金融服務業發展水平居于全國主要城市前列。
3.優化私募金融發展環境。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宣傳普及科學理財知識,合力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期貨等活動。加強部門間的聯動和信息溝通,探索開展私募金融機構誠信體系建設,力爭形成基本完善的私募金融監管體系和較為優越的發展環境。
二、強化財政扶持
(一)辦公用房補助。
對管理機構、自營型私募基金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下同)且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標準,給予購房補助,并在設立后三年內分期兌現;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過1.5元且每年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給予租房補助,享受補助的時間不超過三年。
(二)規模發展獎勵。
1.對規模達到1億元的創業投資基金,可按不超過基金規模1%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2億元的,可按不超過1.5%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5億元的,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給予獎勵。
2.對規模達到2億元的私募股權基金,可按不超過基金規模1%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5億元的,可按不超過1.5%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10億元的,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給予獎勵。
3.對規模達到5億元的私募證券基金,可按不超過基金規模0.5%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10億元的,可按不超過1%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20億元的,可按不超過1.5%的比例給予獎勵。
4.對規模達到10億元的其他私募基金,可按不超過基金規模0.5%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20億元的,可按不超過1%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50億元的,可按不超過1.5%的比例給予獎勵。
(三)投資專項獎勵。
1.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的基金投資杭州企業的資金規模達到5000萬元且投資期限已滿1年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計算,下同),可按不超過其投資杭州企業資金規模1%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1億元的,可按不超過1.5%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2億元的,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給予獎勵。
2.私募證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的基金投資杭州重點項目或企業的資金規模達到1億元且投資期限已滿1年的,可按不超過其投資杭州重點項目或企業資金規模0.5%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5億元的,可按不超過1%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10億元的,可按不超過1.5%的比例給予獎勵。
投資專項獎勵資金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按各50%的比例分享。
(四)鼓勵傳統金融機構開展私募金融業務。
1.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在杭新設或遷入的傳統金融機構法人管理機構,可享受本實施意見有關辦公用房補助政策,也可參照我市金融機構總部招商政策,從高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2.對在杭傳統金融機構設立的非法人私募金融業務管理總部,可按其所管理私募基金規模0.1‰的比例且Zui高不超過50萬元(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計算)的標準,給予專項發展補助。
上述財政扶持獎勵及補助資金,由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落戶所在地財政承擔,具體額度由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確定。
三、落實稅收優惠
(一)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私募金融機構,可采取“先分后稅”的方式,其經營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二)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私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其普通合伙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征收營業稅:
1.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
2.對所投資項目進行股權。
(三)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股權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至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凡符合財政部《關于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62號)規定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基金法人合伙人,且工商注冊登記和納稅登記在杭州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可按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基金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具體投資額應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基金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以及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基金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四)私募金融機構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確有困難并符合減免條件的,報地稅部門批準后,可酌情給予減免。
(五)私募金融機構因收回、或清算處置其所投資股權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損失,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符合居民企業條件的私募金融機構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作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大力招引人才
(一)對私募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由各區、縣(市)納入當地有關人才政策享受范圍予以扶持。
每家私募金融機構享受人才政策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名,其中符合杭州市高層次人才條件的國內外人才(A類)、人才(B類)、省級人才(C類),可不受此名額限制。
(二)符合我市人才引進落戶條件的高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轉)中小學,可由其服務的私募金融機構落戶所在地教育部門按相對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
(三)對私募金融機構為招引享受人才政策的高管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等費用,按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五、推進集聚區建設
(一)推進高起點建設。根據《杭州財富管理中心2014—2018年實施綱要》及省、市政府的部署,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市)申報省、市級集聚區。進一步優化集聚區空間布局,推進高起點規劃和高標準建設。對省、市級集聚區,可依法調整相關規劃,優先安排專項用地指標。
(二)引導差異化發展。有集聚區建設任務的區、縣(市)要突出區域特點和產業優勢,走集聚區差異化發展之路,不斷提升發展競爭力。市有關部門要重點引導發展對沖基金小鎮、小鎮、科技金融小鎮、創業基金小鎮、健康金融小鎮及金融要素市場交易創新小鎮等。
(三)完善配套服務。有集聚區建設任務的區、縣(市)要圍繞各自集聚區的定位和特色優勢,積極招引服務核心業態的中介機構、輔助性產業、共生性產業及配套支持機構;要加大國際學校、信用評級、大數據處理等基礎服務設施的建設力度,完善私募金融產業服務體系,推進產城融合發展。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市金融辦要積極做好全市私募金融服務業發展的牽頭協調和服務工作;指導私募金融集聚區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做好編制集聚區規劃、申報省市級集聚區和加快集聚區建設等工作;支持私募基金投資杭州企業,將其投資的企業列入上市培育計劃,給予相關扶持政策,支持其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探索建立私募金融服務業協同監管體系,協助做好金融風險預警和防范處置工作。
(二)市市場監管局要出臺針對私募金融機構名稱規范核準、工商登記等內容的規則制度,支持私募金融機構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設立;要順應私募金融服務業發展的新趨勢和新要求,加快辦理速度,縮短辦理時限,并在辦理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等方面開通“綠色通道”;要探索推進私募金融機構信息披露規則,并予以重點監管。
(三)市財政局要轉變扶持方式,從產業類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設立我市政府產業基金,以及支持區、縣(市)發展私募金融服務業和集聚區建設等工作。各區、縣(市)政府及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管委會也應探索設立政府產業基金,用于推動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發展。
(四)市金融投資集團作為市產業投資母基金運營機構,要繼續發揮政府性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招引更多私募基金來杭落戶,并與其合作設立子基金和母基金;要牽頭搭建私募基金對接交流平臺,推進其對杭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投資。
(五)市委人才辦要把私募金融高端人才列為全市高層次人才培養扶持對象;各級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我市私募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的發展氛圍。
(六)有集聚區建設任務的區、縣(市)要明確專門工作機構、明確目標定位、編制集聚區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行動計劃、優化功能配套、推進招商宣傳、提供優質服務,切實推進集聚區各項建設工作順利開展。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12月17日起施行,由市金融辦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我市股權投資業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0〕1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股權投資業發展的補充意見》(杭政辦函〔2012〕1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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