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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基協登記備案新規,私募管理人股東新要求梳理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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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跟據中基協備案新規,根據出資比例等,股東分為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及小股東,本文僅針對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的要求進行梳理。

        控股股東: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主要出資人: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權或者財產份額的股東、合伙人。

        02基本要求

        1.控股股東需要具備5年以上經營、管理或者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等相關經驗。

        2.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近5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的業務,不得在非關聯私募管理人任職。

        3.誠信信息要求:股東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具體誠信信息要求下文會詳細闡述。

        03出資及架構要求

        1.股東必須以合法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不得違規通過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權、財產份額。

        中基協此前發布過的私募管理人中止登記案例中曾提到關于股權代持的案例,某機構試圖通過直系親屬代持股權,從而規避沖突業務的審查,被中基協中止辦理私募管理人登記。

        2.不得存在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結構復雜等情形,隱瞞關聯關系。

        根據新規要求,無合理理由不得通過特殊目的載體設立兩層以上的嵌套架構,不得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等方式規避對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的財務、誠信和專業能力等相關要求。

        中基協在審查私募管理人登記申請,特別強調公司的股權架構要簡明清晰,不要設置過多層級,建議向上穿透不超過二層,如果超過二層應說明多層股權架構設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如果股東架構嵌套層級較多或者較復雜,發生變化時,協會難以追蹤,有可能會導致被退回登記申請并要求整改的情形。除此之外,股權架構復雜還會涉及到一個弊端,比如很多管理人會將私募公司注冊在各地基金小鎮,想要享受當地的各類政策,但如果股權架構復雜混亂,有可能會導致穿透審查后不能在當地落稅,對于園區而言風險較大,從而影響注冊工作。

        另外,不得存在為規避監管要求而進行特殊股權構架設計。如果出資人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間接持有申請機構股權的,應詳細說明設立合理性、必要性。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4.境外出資人應當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

        04禁止性要求

        1.根據新規第十五條,有下列誠信信息問題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及主要出資人: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

        (二)*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管理部門處以****;

        (三)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尚未屆滿;

        (四)*近3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包括:

      3. 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被協會采取加入黑名單的紀律處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4. 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5. 其他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6. (五)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

        (六)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公司等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9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職業道德或者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社會重大質疑或者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且尚未消除;對所任職企業的重大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未逾3年;

        (九)因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材料,通過欺騙、賄賂或者以規避監管、自律管理為目的與中介機構違規合作等不正當手段辦理相關業務,或者因未經登記開展基金募集、投資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被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終止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十)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該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一)所負債務數額較大且到期未清償,或者被列為嚴重失信人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十二)被協會采取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紀律處分措施,自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出現重大風險事件;

        (十四)從事的業務與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沖突;

        (十五)有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尚未修復;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根據新規第二十四條,擬登記機構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出現以下情形時,將中止辦理私募管理人登記:

        (一)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門、自律組織的調查、檢查,尚未結案;

        (二)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出現可能影響正常經營的重大訴訟、仲裁等法律風險,或者可能影響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重大內部糾紛,尚未消除或者解決;

        (三)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出現重大負面輿情,尚未消除。

        05涉及多家管理人的控股股東



        對于同一控股股東控制兩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7. 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的規定,具備充分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合規、有效展業。

      8. 應當合理區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范圍,并就業務風險隔離、避免同業化競爭、關聯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等內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9. 應當建立與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業務情況相適應的持續合規和風險管理體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經營的前提下,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監督、檢查。

      10. 06特殊股東

        1.境外股東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具有境外股東,且外資持股比例合計不低于25%的,其境外股東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1. 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12.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東*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13. 2.上市公司控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并按照規定履行內部決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范利益沖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員的,應當出具該上市公司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

        3.股東在金融機構任職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在金融機構任職的,應當出具該金融機構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并符合相關競業禁止要求。

        07中止/終止私募管理人登記的情形

        如果控股股東或者主要出資人出現以下幾種情形之一,協會將中止辦理私募管理人登記:

        1、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門、自律組織的調查、檢查,尚未結案;

        2、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出現可能影響正常經營的重大訴訟、仲裁等法律風險,或者可能影響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重大內部糾紛,尚未消除或者解決;

        3、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出現重大負面輿情,尚未消除。

        如果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出現重大經營風險,協會將終止辦理私募管理人登記,退回登記材料并說明理由。

        08變更及信息報送    

        根據新規要求,在涉及股權變更時,積募提醒大家關注以下幾點:

        (1)控股股東所持有的股權、財產份額,自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以下情形除外:

      14. 股權、財產份額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劃轉或者變更;

      15. 股權、財產份額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

      16. 私募基金管理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但未改變實際控制人地位;

      17. 因繼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權或者財產份額;

      18.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9. (2)股東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


        (3)控股股東、主要出資人業務運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可能引發私募管理人經營風險,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管理人主尖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就變更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5)控股股東發生變更,未按規定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或者雖履行變更手續但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控股股東出現可能危害市場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其他風險,協會采取暫停辦理其私募基金備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6)私募管理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尚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時,應當通過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提示。在此情況下,私募管理人應當審慎開展新增業務;期間募集資金的,應當向投資者揭示變更情況,以及可能存在無法完成變更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的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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