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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私募股權基金公司注冊要求(前置審批條件)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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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廈門私募股權基金公司注冊要求(前置審批條件)

        一、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備案登記基本要求

        1)申請主體:名稱和經營范圍符合要求


        名稱及經營范圍

        ●申請主體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不得包含:金融、理財、財富管理等字樣,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營范圍帶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沖突行業

        ●不得關聯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沖突業務

        登記期限

        ●自申請主體工商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


        2)出資人/股東:實繳合計1000萬 起、實控人有5年以上投資管理經驗


        出資架構

        ●出資架構應當簡明、清晰、穩定,不存在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等情形;

        工作經驗

        ●出資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實際控制人具有5年以上投資管理等相關經驗

        出資能力

        ●出資人應具備與出資份額相匹配的實繳出資能力,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說明實繳資金來源;

        實控人職位要求

        ●自然人實控人應擔任申請機構高管;

        持股比例

        ●法人、投資負責人合計持有20%或以上的股權;

        主要出資人要求

        ●主要出資人(出資比例超過25%)近五年不得從事沖突類業務

        3)高管及團隊:信用記錄良好、有專業勝任能力和相關工作經驗


        人數要求

        ● 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于5人;

        高管人數

        ● 至少兩名高管,一人負責投資(法人可兼任),一人負責合規風控;

        法人資質要求

        ●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大學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見注釋二),*近5年未從事過沖突業務,*近3年未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措施;

        投資總要求

        ●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大學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投資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見注釋二),*近5年未從事過沖突業務;且能提供過往股權投資案例(至少2起,合計投資金額3000萬以上,至少一起推出,詳細要求見注釋四);

        風控要求

        ●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大學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投資相關的法律、會計、審計、監察、稽核,或者資產管理行業合規、風控、監管和自律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見注釋三),*近5年未從事過沖突業務

        非高管員工要求

        ●有基金從業資格,大學以上學歷,有相關的從業經驗


        4 )場地:獨立的辦公場地,提供場地使用證明材料


        經營場所要求

        ● 具有獨立、穩定的經營場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間等穩定性不足的場地作為經營場所,不得存在與其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等混同辦公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與經營地分離的,應當具有合理性并說明理由;

        ● 多角度拍攝辦公大樓、 前臺帶LOGO的照片; 

        租賃時間要求

        ● 經營場所系租賃所得的,自提請辦理登記之日起,剩余租賃期應當不少于12個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如為直接租賃,應提供租賃協議及產權證復印件;如為轉租所得,應提供原租賃協議、轉租協議、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轉租的確認文件;如由股東、關聯方等無償提供取得,應提供原租賃協議或產權證、無償使用證明、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確認文件。


        5 )商業計劃書:詳述展業計劃,不套用模板

        商業計劃書

        ●內容應包括投資團隊介紹、投資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選擇投資對象等,并詳細說明機構基金產品交易結構、資金來源及投資策略,詳述機構未來發展方向、運作規劃及當前業務需求等內容。(不得套用模板,應詳細、具體描述真實的展業計劃)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流程


        眾所周知,私募管理人登記可以通過中基協AMBERS系統進行線上申請,具體辦理流程如下圖所示:





        辦理私募管理人登記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請、核查、退回補正、辦結、結果公示等。


         申請


        ● 機構在 AMBERS 系統注冊賬號、填報申請登記材料、上傳法律意見書并提交。

         核查


        ● 包括齊備性核查和辦理環節核查。其中齊備性核查是指基金業協會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對申請機構提交材料的齊備性進行核查。辦理環節核查是指在機構申請登記材料齊備后進入辦理環節,基金業協會對機構是否符合登記要求進行核查。

         退回補正


        ●經基金業協會核查后,將登記申請退回給機構,并向機構進行齊備性反饋或辦理環節反饋,后續機構應按照反饋意見補充材料并再次提交。


        辦結


        ● 基金業協會對申請機構做出辦理通過、中止辦理或不予登記的辦理意見。

         結果公示



        ● 在基金業協會****信息公示界面公示機構申請登記的辦理結果及登記信息。

        辦理結果包括辦理通過、中止辦理、不予登記。


         辦理通過


        ●機構登記申請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基金業協會做出辦理通過的辦理結果。辦理通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不向其出具登記紙質或電子證明文件。


        中止辦理


        ●機構登記申請材料出現兩項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第八條中所列“中止辦理情形”,基金業協會中止辦理該機構登記申請 6 個月。中止辦理機構自中止辦理之日起 6 個月后可再次提交登記申請。

         不予登記



        ● 指機構登記申請材料出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第九條中所列“不予登記情形”,基金業協會不予辦理該機構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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