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 id="kdpsv"></del>
<address id="kdpsv"></address>
  1. <dfn id="kdpsv"></dfn>
      1. <sup id="kdpsv"></sup>

      2. 加入收藏 在線留言 聯系我們
        關注微信
        手機掃一掃 立刻聯系商家
        業務咨詢熱線18938959778

        私募證券類投資負責人新規要求匯總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8938959778
        聯系手機
        18938959778
        聯系人
        朱經理
        立即詢價

        詳細介紹

        私募證券類投資負責人新規要求梳理

        私募基金注冊,私募基金證券基金注冊

        近日,中基協反饋針對證券類的擬登記管理人,不得臨時聘請掛名人員!其核心投資人員在其他機構申請登記中曾提供相同業績,對于重復提供同一履歷期間管理的產品業績均不予認可。請證券類管理人注意,招聘投資負責人時予以關注。

        【協會補充意見-原文表述】

        根據材料清單第27款,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持續符合相關任職要求,切實履行職責,保持任職穩定性。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未在申請機構出資的,申請機構應說明如何通過制度安排或激勵機制等方式保證其穩定性。申請機構不得臨時聘請掛名人員!核心投資人員在其他機構申請登記中曾提供相同業績,對于重復提供同一履歷期間管理的產品業績均不予認可,請貴機構及(投資負責人)知悉。

        此補充意見的發布,意味著協會對于投資負責人的穩定性要求更加嚴格,這一規定也將進一步壓縮投資負責人掛靠的違規操作空間。

        下面帶大家一起回顧下新版《登記材料清單》后*新證券類投資負責人的要求。

        一、工作經歷要求

        (1)三年以上的二級市場相關工作履歷

        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期貨、金融、法律、會計等相關工作經歷,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其中法律、會計的工作經歷也應當是與二級市場相關。

        (2)基金從業資格要求

        若通過參加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獲取基金從業,則必須通過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和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3)*近五年不得從事沖突業務

        ① 沖突定義: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信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民間融資、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的業務。

        ② 申請機構高管人員*近5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

        (4)曾任職/出資機構是否被協會注銷/不予登記

        *近三年是否曾在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被基金業協會注銷登記或不予登記機構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或者作為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

        二、投資業績要求

        (1)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證券期貨產品投資業績證明材料,單只產品凈資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多人共同管理產品規模平均計算)。投資業績證明材料應體現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任職起始時間、年度管理凈資產規模、年化收益等情況,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簽章齊全的基金合同、離任審計報告、凈值報告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中逐一論述,并對其真實性發表結論性意見。

        (2)不認可的業績包括:在其他機構申請登記中曾提供相同業績,對于重復提供同一履歷期間管理的產品業績、個人證券期貨投資、在基金產品中作為投資者(主動管理的FOF除外)、企業自有資金證券期貨投資、管理他人證券期貨賬戶資產、模擬盤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能力或不屬于證券期貨投資的材料。

        (3)投資業績的投向是否和申請機構的未來展業方向一致。

        (4)投資業績的收益/凈值是否為正。若全部產品為負值,難以認定該投資負責人的任職能力。若產品收益僅虧損比例低于5%,且主要因素為被動原因,比如管理費收取后凈值為負的情況,則可以接受凈值為負。

        三、其他要求

        (1)兼職要求

        (2)誠信要求

        若存在誠信事件,則會增加管理人登記的難度,若出現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則會直接被不予登記。

        (3)穩定性要求

        高管人員應當持續符合相關任職要求,切實履行職責,保持任職穩定性。

        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未在申請機構出資的,申請機構應說明如何通過制度安排或激勵機制等方式保證其穩定性。

        申請機構不得臨時聘請掛名人員。

         

        相關產品

        聯系方式

        • 電  話:18938959778
        • 商務顧問:朱經理
        • 手  機:18938959778
        • 微  信:18938959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