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QFLP基金公司怎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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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QFLP基金公司如何注冊?
安徽省自貿試驗區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試點暫行辦法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進一步促進安徽金融業對外開放,規范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QFLP)境內股權投資業務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根據《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專項推進行動計劃方案》,本辦法在安徽自貿試驗區范圍內先行先試。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組織形式,由安徽自貿試驗區內具有外資登記管理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按照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在安徽自貿試驗區范圍內依法由境外的企業或自然人參與投資或設立并實際經營的,以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也可向符合相關規定的境內投資者募集設立人民幣基金。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在安徽自貿試驗區范圍內依法由境外的企業或自然人參與投資或設立并實際經營的,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外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于境內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管理人員,是指擔任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
第三條 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管理和運作經驗的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可在安徽自貿試驗區范圍內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境內已設立的符合試點省、市當地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管理辦法要求,有成熟的投資運作經驗,注冊地在其他試點省、市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在安徽自貿試驗區范圍內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第四條 安徽省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分局、安徽證監局、省私募基金業協會等單位建立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各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各自職責,共同推進安徽省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管理有關問題。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試點工作日常協調、服務;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為外商投資股權類企業投資項目提供相關服務;省商務廳負責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經營提供相關服務;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設立登記指導工作;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分局負責對本辦法所涉跨境人民幣及外匯交易事項實施管理;安徽證監局負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日常監督管理;省私募基金業協會負責加強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自律管理。
第五條 安徽省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工作應建立并完善風險預警監測、化解處置工作機制,利用監管科技手段,做好對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風險防控,有效防范出現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私募基金等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金融活動。
第六條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試點工作在安徽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條件成熟后,擇機向全省推廣。
第二章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
第七條 在安徽自貿試驗區內申請新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在名稱中使用“股權投資管理”“股權投資”字樣,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在名稱中加注“私募”字樣。
第八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發起設立、注冊登記,并應當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要求。
未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得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內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
第九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境外投資者用于出資的貨幣應當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境內外貨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合法收益。
第十條 合肥市、蕪湖市、蚌埠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照前會商”機制,在會商省直相關單位的基礎上,由各市相關監管部門聯合審核確定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資格及投資額度,指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注冊登記。合肥市、蕪湖市、蚌埠市人民政府照前會商工作應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落地后,由相關市人民政府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分局、安徽證監局、省私募基金業協會等部門報備。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申請新設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申請表》(附表 1)或《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申請表》(附表 2);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三)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和董事會人選名單、身份證復印件;
(四)至少 2 名**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應當依法提供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注冊登記或身份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下列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一)企業名稱;
(二)經營范圍;
(三)變更股東或合伙人;
(四)增加或減少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
(五)變更公司組織形式;
(六)變更**管理人員;
(七)公司分立或合并;
(八)解散或破產。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不得進行投資;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鼓勵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優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節能環保、數字創意、智能家電、綠色食品等**新興產業。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按照外匯管理和跨境人民幣相關規定, 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兌、信息報送等事宜。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可采取股權(財產份額)轉讓、減資、清算等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退出被投資企業,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利潤分配、減資和解散清算。第三章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按照以下程序登記:
(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完成;
(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三)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具有至少 2 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管理人員:
(一)有 5 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
(二)有 2 年以上**管理職務任職經歷;
(三)有在境內從事股權投資經歷或在境內金融機構從業經歷;
(四)在*近 5 年內無犯罪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主營業務為發起設立并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與其相關的業務,也可按照相關規定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并提供投資咨詢等服務。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關自律規則,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程序登記:
(三)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依法在境內開展以下業務:
(一)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
(二)投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發行新股、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
(三)可作為上市公司原股東參與配股;
(四)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允許的其他業務。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參與投資境內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參與投資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須直接投資于實體企業。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關要求辦理托管。
第二十二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線上方式,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提供外匯資本金賬戶、結匯待支付賬戶、募集賬戶、托管賬戶等開戶服務,提高服務效率。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采取 SPV(特殊項目實體)方式開展投資, 允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 SPV(特殊項目實體)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鼓勵自貿試驗區出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落戶獎勵、辦公用房補貼、經濟貢獻獎勵等相關扶持政策。相關部門應積極引導和鼓勵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安徽省域內企業。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管理人才可按規定申報安徽省相關人才計劃項目,入選的可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對于經營情況良好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后續可探索實行更加便利的外匯收支管理措施
第六章 風險防控
第二十七條 合肥市、蕪湖市、蚌埠市人民政府應落實風險防范和處置責任,做好轄內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金融風險防控和處置工作,防范打擊以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金融活動。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每半年向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投資運作情況;
(二)股權結構調整變更情況;
(三)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
(四)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變動情況;
(五)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分局、安徽證監局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日常監督管理,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類監管和事后聯合獎懲的監管機制,開展聯合監管和動態監管。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責令其在 30 個工作日內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向社會公告,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省私募基金業協會等行業自律單位應完善行業協會運行機制,開展會員服務,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功能,督促引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規范運作、合法經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安徽省投資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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