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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商業保理管理辦法(注冊通道)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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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一、依法合規經營

          (一)商業保理企業開展業務,應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回歸本源,專注主業,誠實守信,合規經營,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二)商業保理企業應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防范化解各類風險,保障安全穩健運行。

          (三)商業保理業務是供應商將其基于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企業,由商業保理企業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務:

          1.保理融資;

          2.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

          3.應收賬款催收;

          4.非商業性壞賬擔保。

          商業保理企業應主要經營商業保理業務,同時還可經營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與商業保理相關的咨詢服務。

          (四)商業保理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或經營以下業務:

          1.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

          3.與其他商業保理企業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4.發放代款或受托發放代款;

          5.專門從事或受托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6.基于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7.國家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五)商業保理企業可以向銀保監會監管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也可以通過股東借款、發行債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資。融資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六)商業保理企業應積極轉變業務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業務比重,惠及更多供應鏈上下游中小企業;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主業集中于實體經濟、技術先進、有市場競爭力的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助力實體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

        二、加強監督管理

          (七)商業保理企業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1.受讓同一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50%;

          2.受讓以其關聯企業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40%;

          3.將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實現的保理融資款納入不良資產管理;

          4.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得低于融資保理業務期末余額的1%;

          5.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

          (八)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局)要重點分析商業保理企業的財務狀況、業務開展情況及經營風險,評價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措施有效性,關注風險的外溢和交叉傳染。

          (九)各金融監管局要全面持續收集商業保理企業的經營管理和風險信息,清晰連續地了解和掌握企業基本狀況,要求其定期報送報表資料,包括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及其他資料。

          (十)各金融監管局要結合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和風險監管要求,加大現場檢查的力度,提升現場檢查的深度和廣度,提高檢查的質量和效率。

          現場檢查可采取詢問商業保理企業工作人員、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系統數據等方式,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實施。

          (十一)商業保理企業應在下列事項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監管局報告:

          1.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5%的重大關聯交易;

          2.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債務;

          3.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或有負債;

          4.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5.重大待決訴訟、仲裁。

          (十二)各金融監管局可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采取窗口指導、提高信息報送頻率、督促開展自查、做出風險提示和通報、進行監管約談、開展現場檢查等常規性監管措施。

          三、穩妥推進分類處置

          (十三)各金融監管局要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繼續核查轄內商業保理企業的數量和風險底數,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十四)正常經營類是指依法合規經營的企業。各金融監管局要對正常經營類商業保理企業按注冊地審核其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對于接受并配合監管、在注冊地有經營場所且登錄“商業保理信息管理系統”或金融監管局指定信息系統完整填報信息的企業,各金融監管局要在報銀保監會審核后分批分次進行公示,納入監管名單。

          (十五)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企業。其中,“失聯”企業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月報。“空殼”企業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上一年度市場監管部門年度報告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監管月報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各金融監管局要督促非正常經營類和違法違規經營類企業整改。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各金融監管局要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將其納入異常經營名錄,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或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十六)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各金融監管局要依法處罰或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四、嚴把市場準入關

          (十七)在商業保理企業市場準入管理辦法出臺前,各金融監管局要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嚴控商業保理企業登記注冊。確有必要新設的,要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商業保理企業變更注冊地址,禁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變更注冊地址。

          (十八)各金融監管局要嚴格審核監管名單內商業保理企業股權變更申請,對新股東的背景實力、入股動機、入股資金來源等加強審查,嚴禁新股東以債務資金或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商業保理企業。

        五、壓實監管責任

          (十九)銀保監會負責制定商業保理企業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內商業保理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各金融監管局具體負責統一歸口監管。除新設審批和行政處罰外,各金融監管局可授權省級以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其他監管工作。建立專職監管員制度,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要與被監管對象數量相匹配。

          (二十)各金融監管局要推動成立商業保理行業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設在金融監管局,成員單位包括市場監管、公安、人民銀行、銀保監、稅務等部門。主要職責是:研究解決轄內商業保理行業重大問題,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工作指導,確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業保理企業清理規范工作,并向銀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保理企業住所地金融監管局要牽頭負責跨區域經營商業保理企業的監管,加強與分支機構所在地金融監管局的協調配合,定期共享跨區域經營的商業保理企業分支機構名單和經營信息,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

          六、優化營商環境

          (二十二)各金融監管局要推動出臺風險補償、獎勵、貼息等政策,引導商業保理企業更好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商業保理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自由貿易試驗區關于商業保理企業和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十三)鼓勵和支持銀行保險機構與監管名單內商業保理企業進行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商業保理企業提供境外合作渠道支持,助力商業保理企業拓展國際業務。支持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研究探索與商業保理企業加強業務合作,提供保險保障服務,增強商業保理企業風險抵御能力。

          (二十四)各金融監管局要加強對商業保理行業重大問題的研究,深入總結行業發展經驗,綜合研判本地商業保理行業的發展現狀與潛在問題,持續引導商業保理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十五)地方商業保理行業協會要積極發揮作用,加大對商業保理行業的宣傳和普及力度,提升社會認知度;引導企業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合規經營;通過培訓、交流等方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合規意識、內控和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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