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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基協要求經營異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要求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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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基協要求經營異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2022年3月25日,中基協通過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Ambers系統),向首批460余家經營異常私募基金管理人推送《關于限期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通知》。據悉,本次通知限期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經營異常機構,是中基協2022年1月30日發布《關于加強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22〕37號)后的首批經營異常機構,主要屬于該通知中規定的第(四)、(六)類經營異常情形。


        其中,對于第(四)類,通知里指出,根據《關于加強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要求,無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試點機構),應當向協會提交法律意見書,要求私募管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委托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異常情形:

        (一)按照《公告》應當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異常經營情形。

        (二)根據《關于加強私募基金信息報送自律管理與優化行業服務的通知》(中基協字〔2021〕107號)被列入信息報送異常機構,且超過12個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發布之日,仍未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選擇機構類型的情形。

        (四)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試點機構)無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類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過12個月持續無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認定為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或被認定為經營異常,且建議協會啟動自律處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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