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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口私募證券牌照辦理申請備案材料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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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口,私募證券牌照辦理,私募牌照辦理

        海南海口私募證券牌照辦理申請備案材料

        1備案承諾函

        2計劃說明書/招募說明書/推介材料(蓋章)

        招募說明書等募集推介材料應向投資者介紹的管理人基本情況、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費率、業績報酬設定依據和計提方式、存續期、分級安排(如有)、主要投資領域、投資策略、投資方式等私募投資基金設立要素;募集推介材料還應向投資者詳細揭示私募投資基金主要意向投資項目(如有)的主營業務、估值測算、基金投資款用途以及擬退出方式等信息;募集推介材料的內容應當與基金合同實質一致。

        3基金銷售協議(蓋章) (或有)

        4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原件及word版本)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3號》及《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簽署基金合同;word版本的內容須與實際簽署蓋章版內容保持一致;基金合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約定,在管理人客觀上喪失繼續管理私募投資基金的能力時,基金財產安全保障、維持基金運營或清算的應急處置預案和糾紛解決機制;基金合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約定基金合同終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如無托管,應在合伙協議/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保障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并向投資者披露基本賬戶信息;如基金涉及關聯交易,需在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中約定有效實施關聯交易的風險控制機制。

        5托管協議 (或有)

        如私募基金產品為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則需提供托管協議。

        托管協議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約定托管人的權利義務、職責。

        契約型基金相關托管內容應參照本條要求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6電子合同服務協議 (或有)

        7風險揭示書

        根據風險揭示書模板(見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簽署風險揭示書。

        根據相關要求,風險揭示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風險揭示書應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流動性、基金架構、投資架構、底層標的、糾紛解決機制等各類投資風險;

        (2)風險揭示書應在“特殊風險揭示”部分詳細、明確、充分揭示募集機構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向標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等特殊風險或業務安排。"

        8實繳出資證明與基金成立日證明

        實繳出資證明:

        (1)本基金有托管的,需上傳托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通知書;

        (2)本基金無托管的,需上傳會計事務所開具的驗資證明或投資者將投資款打入基金賬戶的銀行回單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其中,募集規模證明為銀行回單的,收款賬戶名稱應與基金名稱一致,付款賬戶名稱應與投資者信息一致,若不一致,請管理人出函說明原因;

        (3)基金備案通過前發生投資者基金份額轉讓的,應上傳基金份額轉讓各方簽署的份額轉讓協議。

        基金成立證明:

        (1)本基金為組織形式為契約型的,基金成立日證明應為托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通知書;

        (2)本基金為組織形式為合伙型或公司型的,基金成立日證明應以基金合同簽署日期或投資者對本基金首輪實繳款到位時間為準;

        (3)Ambers系統產品備案模塊中""基金成立日""字段應按基金成立日證明文件內容填報。

        9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風險問卷調查

        10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圖(或有)

        如私募基金產品為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則需提供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圖。

        11委托管理協議 (或有)

        如私募基金產品為GP與管理人分離的合伙型基金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型基金,則需提供委托管理協議。

        12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或有)

        13管理人員工證明文件(或有)

        如存在投資者中存在員工跟投的情況,則需要提供管理人員工證明文件。

        14外包服務協議(蓋章) (或有)

        外包服務協議須滿足《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15跨境投資許可證明文件(或有)

        如基金涉及跨境投資,則需要提供跨境投資許可證明文件。

        跨境投資許可證明文件包括簽署的QDII協議、商務部或外匯管理局簽發的跨境投資許可、金融辦的批復等文件。

        16普通合伙人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證明文件(或有)

        如私募基金產品為GP與管理人分離的合伙型基金,則需要提供普通合伙人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證明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應與普通合伙人存在關聯關系。

        17管理人(投顧)需要說明問題的文件

        18投資者資金來源承諾及出資能力證明(或有)

        如對投資者資金來源存疑或投資者對基金出資金額與其出資能力匹配存疑,則需要提供投資者資金來源承諾及出資能力證明。

        19P2P關聯機構說明函(或有)

        如管理人為P2P關聯機構,則需要提供P2P關聯機構說明函。

        (二)證券類私募基金產品申請備案材料

        證券類私募基金產品在準備申請備案材料時,除了滿足上訴通用申請備案材料外,還需準備投資顧問協議。

        (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產品申請備案材料

        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產品在準備申請備案材料時,除了滿足上訴通用申請備案材料外,還需準備如下材料:

        1產品架構圖

        上傳風險揭示書中披露的產品架構圖,內容需包含本基金投資者(向上穿透到頂)、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與投資標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獲取投資標的的交易對手方(如有)等要素,同時列明每一層的投資金額、投資方式(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權、債權與可轉債投資)及投資比例等信息。

        2政府類引導基金批文(或有)

        如非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為政府引導基金,則需要提供政府類引導基金批文。

        政府引導基金批文指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準的批文等公示證明文件,該批文需包含引導基金與管理人等相關信息。

        3PPP項目入庫證明(或有)

        如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產品擬投資PPP項目,則需要提供PPP項目入庫證明。

        4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含紓困)基金、抗疫基金、扶貧基金等符合特殊政策基金的業務支持文件(或有)

        如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產品滿足特殊政策要求,則需要提供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含紓困)基金、抗疫基金、扶貧基金等符合特殊政策基金的業務支持文件。

        如符合特殊政策基金的業務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政府決議文件》、《政府會議紀要》、《立項報告》、《投資框架協議》、《投資意向書》和《盡調報告》等相關文件,請打包上傳符合特殊政策基金的業務支持文件,并統一命名為“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類(或抗擊疫情醫藥衛生類、扶貧類)私募基金相關情況說明”。

        5類REITS基金證明(或有)

        如非證券類私募基金采用類REITS架構的,在需要提供類REITS基金證明。

        類REITS基金應上傳交易所出具的無異議函。

        6管理人在管基金展業情況說明(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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