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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條件梳理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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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私募基金注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在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定義前,先解釋一下什么是“私募基金”。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全稱是私募投資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與私募基金相對應的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Zui大區別就是募集資金的方式是非公開方式。由于本文不涉及公募基金,我們就不對公募基金展開介紹。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或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被稱為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托公司,在我國臺灣地區稱證券投資信托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類型

        根據管理的基金類型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類型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管理人等。

        三、申請設立基金管理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以下稱“中基協”)對申請機構自身的主要要求:

        1、名稱及經營范圍:需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定的字樣。

        2、注冊資本及實繳出資:需確保有足夠的實繳資本保證申請機構在一段時間內有效運轉,按行業慣例,建議申請機構注冊資本為1000萬,實繳25%以上。

        3、經營場所、辦公設施:申請機構應具備獨立的辦公場所,工商注冊地和 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4、不得經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融資租賃、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典當等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屬性相沖突的業務。

        (二)中基協對申請機構出資人的主要要求:

        1、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且為自有資金,具備與其認繳出資金額相 匹配的出資能力,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2、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 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穿透至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架構原則上不超過三層。

        3、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的穩定性,對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

        4、申請機構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5、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不存在到期未清償的債務,不存在過多負債影響經營(行業慣例: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 50%)。

        (三)中基協對申請機構高管及員工的主要要求:

        1、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2、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于 5 人,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四)中基協對擬申請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機構要求:

        1、實際控制人要求。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機構中至少一家已經成為中基協普通會員;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機構中至少包括一家在協會登記三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該管理人Zui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規模年均不低于5億元,且已經成為協會觀察會員。

        2、“一控”要求。同一實際控制人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管理人。

        3、股權穩定性要求。申請機構的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秉承長期投資理念,書面承諾在完成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記后,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實際控制不少于三年。

        4、管理人員要求。申請機構應具有不少于兩名三年以上資產配置工作經歷的全職管理人員,或者具有不少于兩名五年以上境內外資產管理相關經驗(如投資研究、市場營銷、運營、合規風控或者資產管理監管機構或者自律組織工作經歷等)的全職管理人員。

        (五)中基協不得登記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及相關自律規則,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基協將不予辦理登記:

        1、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2、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3、申請機構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規定的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4、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5、申請機構的管理人員Zui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Zui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6、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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