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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資金注冊海南創投公司要求及政策剖析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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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資金注冊海南創投公司要求及政策解讀。根據《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創業投資屬于海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可以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注意,需要經備案且每年通過年檢。與此同時,符合條件的GP和LP,都能享受Zui高15%的個人所得稅。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海南創投企業注冊的優惠政策。

        海南創投企業的法律形式和經營范圍

        根據《工作指引》,創投企業分為創業投資企業(法律形式為公司制)和創業投資基金(法律形式為合伙制)兩種形式,《工作指引》規定了兩種創投企業的具體設立、備案要求和流程。

        創投企業可以選擇的經營范圍限于以下:創業投資(限投資未上市企業);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完成登記備案);以私募基金從事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活動(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完成登記備案)。

        另外創投企業不得從事的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股票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杠桿融資、對外擔保、借貸活動,不得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衍生品資產等業務,不得收購與投資資金來源方具有直接關系者持有的股權。此外,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20%。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創業投資企業存續期限不得短于7年。

        海南創投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公司制創投企業

        1、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根據財稅〔2020〕31號,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屬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的項目:

        (1)《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金融服務業類別中的“創業投資”(內資企業適用);

        (2)《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全國目錄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類別中的“創業投資企業”,以及中西部地區目錄中海南省的“創業投資”(外資企業適用)。

        創業投資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并在海南省實質性運營的公司制創投企業,經備案且每年通過年檢,可以享受15%企業所得稅率。

        2、70%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稅發[2009]87號),或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財稅〔2018〕55號)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上述兩項所得稅優惠可疊加享受。即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兩年,可以用其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再適用15%企業所得稅率。

        二、合伙制創投企業

        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應遵循“先分后稅”原則,穿透到合伙人層面納稅。

        1、企業合伙人:

        若合伙制創投企業的企業合伙人,是注冊在海南的、經備案且每年通過年檢的創投企業,滿足創投收入占60%的要求,并在海南實質性運營,其自身可適用15%企業所得稅率。此外,根據財稅[2018]55號文,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還可以享受70%投資額抵扣其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的優惠。

        2、個人合伙人:

        對于合伙制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工作指引》未提及稅務優惠。但根據財稅〔2018〕55號文,合伙制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工作指引》亦未對合伙制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是否能享受海南自貿港15%個人所得稅率作出明確。根據財稅[2020]32號文,在海南自貿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取得的來源于海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及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適用15%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瓊府[2020]41號對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規定了具體的要求,包括享受15%個稅優惠的個人需與在海南自貿港注冊并實質性運營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海南繳納社會保險等。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如何證明其在海南的勞動關系,以及判定其來源于海南的所得性質是實操上需要考慮的問題。

        四、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根據《工作指引》,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備案為創業投資企業。實務中,創投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以公司制的形式設立的。因此,備案為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海南創投基金管理公司,若滿足創業投資收入占當年收入總額的60%以上,和在海南實質性運營的要求,且通過年檢,也可享受15%企業所得稅優惠。實務中創投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多為管理費收入,企業需注意創投收入能否達到60%的條件。

        1、個人所得稅優惠

        在海南實質性運營的創投企業,其任職的管理人員和職工,若滿足瓊府[2020]41號對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要求,可享受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2、其他規定

        《工作指引》還對其他一系列事項給出了指引。例如: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作為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但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額不超過企業總資產的20%。

        已在其他地區備案并投資項目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遷往海南。對于已在其他地區備案并將注冊地遷至海南的創業投資企業,不用重復備案。企業在提供企業及項目有關材料并由海南省發改委核實真實性后,海南省發改委直接在系統上遷移備案。

        注意要點

        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出臺之后,在眾多政策、制度等綜合利好的推動下,海南自貿港建設得到了創投資本的密切關注。《工作指引》公布了創投企業在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條件、投資運作、監管方式以及注冊登記備案流程等內容,明確了設立在海南自貿港的創投企業如何運作、如何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問題。但在實務中,除了上文已經提到的問題,企業還需注意以下政策落實的細節:

        享受15%企業所得稅的創投企業需在海南實質性運營,《工作指引》僅引用了財稅〔2020〕31號對實質性運營的概括性定義(即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而無進一步解釋。實踐中對創投企業“實質性運營”的認定及判斷可能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

        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收入需占收入總額60%以上才能享受15%企業所得稅。《工作指引》未對“創業投資收入”的范圍作出明確(如是否包括股權轉讓所得、股息紅利等),尤其對于合伙制創投企業的企業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各類所得是否都屬于“創業投資收入”是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海南省以外的創業投資企業遷往海南,可能還牽涉向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手續等事項。

        建議有意投資海南或者遷址海南的創投企業,仔細研讀《工作指引》及其附上的法律法規政策,持續留意后續稅收政策的出臺,結合自身情況和具體政策,調整運營模式、集團架構、人員安排等方面,以Zui大程度享受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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